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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 04- 14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山林生态保护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6-0002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要求,结合《宁波市镇海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和《镇海区九龙湖镇总体规划(2010-2030)》的意见,现就加强山林生态保护,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山林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森林具有固碳释氧、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物种、休闲游憩、调节身心等多种功能,是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加强我区山林生态保护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宁波”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我区推进“六大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林区生产、生态、生活“三生”共赢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目标

  我区山林生态保护范围为九龙湖镇汶溪村、九龙湖村、中心村、河头村、杜夹岙村、田顾村、西河村、长石村、田杨陈村、西经堂村10个行政村、澥浦镇沿山村、余严村、澥浦村、觉渡村、岚山村、十七房村、庙戴村7个行政村、招宝山街道招宝山风景区、十字路水库管理处、大同公墓管理处所涉全部山林,林区总面积56463亩。计划到2020年,全区山林的森林覆盖率达到92%,林地保有量达到5.8万亩,乔木林地单位面积蓄积量达到3.65立方米/亩,公益林面积达到27200亩,饮用水、备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在一类标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率达到100%,涉林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逐步实现由“向山林要木材、要土地”到“向山林要效益、要生态”的理念转变,努力把区内山林建设成为我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水源涵养地。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实施森林保护规划

  1.强化用途管控。根据镇海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公益林发展空间。实行封山育林,严格执行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宜开发区功能及适用范围,杜绝无序开发。实施分级规划保护,严控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在满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用途管制、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引导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景区配套设施、房地产建设项目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全面禁止在林区毁林造地、开发高尔夫球及高端别墅项目。

  2.强化程序管控。严格规范使用林地审批程序,杜绝未批违建、先建后批。占用林地实行林地占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公示制度及现场查验等制度。因林业生产需要建设林业生产设施的,需按照浙江省林业厅浙林资〔2014〕89号文件执行,严控用地面积和设施用途。临时或长期占用林地项目必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调整和审批手续。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

  3.强化总量管控。林地必须用于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林地的,需根据《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要求,从严控制林地占用总量。强化木材采伐管理,严控除林地占用、森林抚育、林木更新、森林消防等情形外的林木采伐行为,且年林木采伐量严格参照镇海区“十三五”林木采伐限额,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开展区域生态涵养建设,促进生态修复

  1.科学提升林分质量。积极探索现代林业管理方式,从传统粗放向现代科学转化,提高林地生产力,调整优化林种、树种及龄组结构,废弃不合理营林措施,实施生态系统管理等科学经营措施。分步推进九龙湖和招宝山森林彩化,2015-2017年,计划完成招宝山景区、九龙湖镇山区森林彩化面积3000亩。分片分区分类实施森林质量工程,通过中幼林抚育和定向培育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效益。

  2.实施生态治理修复。加强废弃工矿、废弃山区村庄及涉林村中空闲地的整治。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工程,根据《宁波市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重点治理废弃矿山。对其中坡度25度以上的,应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优先用于植树造林。实施退化林地恢复工程,开展低效林改造、退耕坡地植被恢复等,加速火烧迹地生态恢复,防止并减少林地退化。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推进生态公益林和生态湿地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地性质,严禁随意调整公益林地的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禁止在公益林地采石、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实行公益林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的,必须及时补划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公益林地。因地制宜规划公益林布局,将景区沿路、水源沿线等山林纳入重点公益林建设。2015-2017年,计划在九龙湖镇九龙湖村横溪、中心村南山坂新增区级公益林4800亩,到2020年,全区公益林地面积达到27200亩,占林地比例的48.2%,其中,省级重点公益林面积5072亩,占林地的8.98%,市区级公益林地面积达到22128亩,占林地的39.2%。加强湿地保护,开展湿地规划编制,公布区级湿地名录,完善对九龙湖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水质提升、生物多样性、科普教育、生态休憩等方面的功能。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等禁养区经营畜禽养殖,逐步外迁禁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对关闭拆除的养殖场原址要进行补种树木,以恢复林地生态功能。加快实施林区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化改造提升,保障九龙湖区域水库水质不降。

  2.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涉林村及林地周边村生活污水处理。探索林区农家乐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改造提升农家乐经营水平,实现农家乐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达标排放。进一步推进涉林村村庄环境保洁工作,改善区域环境卫生面貌,确保生活垃圾不上山、不下水。

  (四)规范林地流转经营

  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创新林地流转方式,健全林地流转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管理。引导鼓励林农将林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规范流转程序,镇村要对林地集中长期流转、改变林相用途严格把关,并及时将情况报区林业部门备案。严禁随意改变流转林地用途,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有树种、植被。严控林木换种、低产林改造、林下种养等经营行为,必须依法科学制定林地经营方案,经村、镇同意后报区林业部门备案,防止因随意选址、随意开发而引起山林破坏。

  (五)强化森林消防和森林病虫害防治

  1.强化森林消防工作。加大森林消防队伍和技防设施投入,向专业化转变,不断提高防火扑火水平。开展引水上山工程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力争森林火灾年受害率控制在1‰以下,年发生率控制在2次以内,年控制率在2公顷/次以内。

  2.强化森林病虫害防治。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力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实施科学防治。预防与清理并重,加强森林植物检疫,确保松材线虫病防控控制在四率以内(成灾率控制在0.885%,无公害防治率达到100%, 测报准备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区级山林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考核督查力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山林生态保护工作。区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局、旅游局负责规划研究、政策支持、服务指导、项目编制和评估检查等山林生态保护工作。九龙湖、澥浦两镇人民政府、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和九龙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地工作,在景区旅游开发、公益林扩面提质、林地流转经营、林地占用项目、森林消防等方面开展具体工作。涉林村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山林日常监管、林农政策引导、林地流转准入把关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提高涉林村生态补助。通过资金扶持,引导涉林村在山林经营管理方式上从利用森林资源获取经济效益向保护森林资源发挥生态效益转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给予涉林村生态保护和运行补偿补助,主要用于护林人员劳务费用和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山林保护管理费用支出。

  2.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缩小公益林补偿与林地流转费用之间的差距,引导林农从林地经营者向林地保护者转变。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适当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015年起在市补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再根据我区实际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总体上高于市补标准。

  3.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运行补偿补助金的科学监督和考核机制,实行补助资金与山林管护绩效挂钩,严防因失管而引发集体林地被肆意破坏。建立区对镇、镇对村的二级监督考核机制,由区农业局负责对涉林镇(街道)进行考核,由涉林镇负责对辖区内涉林村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情况、涉林村生态保护和运行补偿费使用情况、盗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等涉林案事件发生情况、森林“双增长”、中幼林抚育、公益林扩面提质、森林消防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求竹林保持每亩竹子数量在250株以上,面围8寸以上,松、衫林每亩蓄积量每年增长0.1立方米,杂树、混交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同时,规范补偿资金发放。各涉林镇、涉林村要严格按照《宁波市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补助清册编制,村级公示,银行账户核准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深化“关注森林”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作用,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森林生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并参与森林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对涉林村基层干部、林农、林业经营单位和林地使用单位的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涉林违法案件的综合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乱砍滥伐、盗挖偷采、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等行为。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附件:涉林经营、用地、采伐活动中的管理职责

事项

村经济合作社

镇人民政府

区农业局

备注

林地承包流转

1.资格审查

2.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选址、用途审核把关

备案


林木换种

1.要求经营者出具方案

2.审查同意

选址、用途审核把关

备案


林木采伐

要求采伐方出具采伐作业设计并审查、权属证明

林种限制、采伐强度、坡度、限额等审查,伐中检查、伐后验收

1.限额审查

2.公示

3.批准

4.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竹子抚育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证,但抚育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40%,伐后郁闭度不得小于0.5

临时占用林地

权属证明、政策处理、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选址审查、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1.全面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2.公示

3.防护林和特用林以外2公顷以下,审批;2公顷以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权属证明、政策处理

选址审查、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1.全面材料审核,现场查验

2.公示

3.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

权属证明、政策处理、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选址审查、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1.立项

2.公示

3.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并审批

4.用途及占地面积监管


  镇政办发〔2016〕48号(关于加强山林生态保护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加强山林生态保护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