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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 09- 07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5-0009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镇海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镇海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区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区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已建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设施维护主要指对污水收集管网和终端处理系统的维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负责全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制订全区统一管理标准,明确检查、考核办法,核拨区级补助资金;负责区级检查、考核,水质取样送检;负责选择确定全区统一的专业管理公司,培训运行管理相关人员,探索实施远程监控。

第四条 各镇(街道)为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必须落实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分别对村、专业管理公司制订监督考核办法;落实巡查制度,合理安排好运行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村级积极参与运行维护工作,配合和监督专业管理公司;落实信息联络员,对管道和窨井破损、电器损坏等现象及时与街道管理部门或专业公司联系;对新建住户排污管道的纳入开通提出要求;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共同保护处理设施安全。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区、镇(街道)、村三级监管,专业公司承包管理的模式。

第七条 专业承包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在镇海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和检查人员;必要的车辆、机械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应急处理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 专业公司由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通过考察、招标产生,镇(街道)和专业公司签订承包管理合同。

第四章 运行管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污水收集系统管理要求

1.定期检查管网沿线的检查井和清扫口井盖牢固情况,发现井盖破损及时更换;检查井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水流的杂物,及时清淤防堵。检查管理和窨井漏水情况。

2.防止村内其他工程施工损坏管道和窨井的情况,对违章占压管道、窨井,乱开挖污水管道,违章排放、私自接管、雨污合流等情况,要严格监管、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向村和镇(街道)相关人员汇报。

3.对化粪池进行定期清掏,防止满溢以及水面漂浮物结块堵塞管道;打捞出的废渣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堆放影响环境。

第十条 终端处理系统管理要求

1.保持处理池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围栏、介绍牌、禁示牌、配电箱等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2.保证水泵、风机等电器设备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更换。

3.及时清掏格栅井及集水池池面的浮渣,发现格栅片腐烂损坏及时更换。雨天检查溢水口是否正常运行。

4.保持湿地植物正常生长,视生长情况每年收割2-3次,收获物采用晒干等方式妥善处理。保持处理池界址范围内绿化植物正常生长,无杂草。

5.厌氧池定期人工清理时,必须2人以上作业,有人在池外监督。清理时须先用清水冲洗干净池子,确保池内无危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费分三部分组成:运行维护承包费、电费和必需的整改费用。运行管理费区、镇(街道)、村按7︰2:1的比例承担,区、镇(街道)两级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承包费额度以每个处理终端及覆盖的农户作为一个核算单元,根据不同收集处理模式,分三类核定运行管理承包经费,具体计算方案由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承包费包括水泵、曝气、电器开关等设施的维修更换,道路窨井盖更换和管道破损的基本维修等等;电费按实计算,由镇(街道)支付给项目所在村;属于正常运行管理之外的整改内容及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经镇(街道)核实,报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二年保修期内,属于运行管理范围之外,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的包修内容,经各镇(街道)协调,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经费区级承担部分每年分二次下拨到各镇(街道),首次下拨区级承担总额的50%,第二次根据考核结果下拨余额,镇(街道)、村二级承担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新增加收集户数、处理池翻修和洪水毁坏修复等不属于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内容支出。由镇街道提出,经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核定后,按新建项目投入分担比例,另行计算。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镇(街道)和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分别对专业承包公司开展每月抽查打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运行管护资金拨付比例,按全年考核得分确定。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区农业局(农机管理站)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15〕109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污水生态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