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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 07- 08 浏览量:

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5-0005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5〕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5〕69号),进一步推动我区乡村旅游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就业增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区委区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以建设“美丽乡村、休闲镇海”为目标,按照“发展、提升、规范”的要求,以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自然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加快构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乡村旅游成为我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有效载体。

二、发展目标

争创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镇海。到2018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数达到400万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占全区旅游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0%。重点培育形成10个乡村休闲旅游基地,10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其中4个民宿特色村),10个民宿发展示范点,创建乡村旅游A级景区2个、省级蔬果采摘基地2个。各镇(街道)分别完成2个以上乡村旅游品牌项目(招宝山街道除外)。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启动《镇海区乡村休闲旅游总体规划》研究,引领乡村旅游向集约化、生态化、品质化发展。要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方案,推进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二)重点打造“两区一廊”。围绕创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的要求,积极构建我区“两区一廊”的乡村旅游业发展格局。

九龙湖—澥浦乡村度假区块:依托九龙湖风景旅游区和十七房景区,突出“亲山水、乐田园”的乡村度假定位,完善沿线农业园区旅游设施,提升“九龙问茶”精品线的旅游功能,推动横溪农家乐转型升级,加快汶溪村、十七房村、湾塘村等地乡村旅游开发,开展沿山大河两岸乡村旅游业态打造,扩大葡萄节、冬至文化节等节庆活动的影响力。

环宁波植物园乡村休闲区块:依托宁波植物园、宁波帮文化旅游区等重点旅游项目,突出都市近郊型乡村休闲定位,加快新城商贸与生态农业休闲的结合,培育乡村休闲餐饮、休闲农事体验产品,做大迎春花展、梨花节等乡村旅游品牌,深化完善“商帮寻根”精品线、蛟川生态园等的休闲旅游功能。

沿绕城高速及生态林带乡村风情走廊:依托遍布城乡的生态林带,树立多元发展理念,串珠成链,加快绿道建设,整合发挥生态林带、花木市场等资源优势,发展蔬果采摘园、垂钓基地、乡村游步道、乡村民宿等,逐步做强休闲旅游经济。

(三)加强管理引领发展。开展乡村旅游特色村试点工作,加强引导、服务与监管,推动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鼓励乡村旅游特色村组建自治服务组织,加强接待设施、活动项目、餐饮卫生、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规范管理。加强示范引领,鼓励发展乡村特色客栈、民宿、休闲基地、乡村采摘基地。开展乡村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素质培训每年不少于300人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扶持

1.乡村旅游规划的补助。镇(街道)、村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经区旅游局组织评审通过的,按实际规划编制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规划最高补助20万元。

2.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通过验收的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信息化建设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相应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3.旅游新业态建设的补助。通过验收的景观平台、精品客栈、休闲基地等乡村旅游新型业态项目,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补助。

4.乡村民宿开发的补助。在乡村旅游重点镇(街道)、村发展乡村民宿,床位在10张以上的,或以行政村为单位且床位在50张以上的,由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2000元的补助。获评区级及以上品牌民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重点乡村旅游特色村的补助。鼓励建设乡村旅游特色村,对列入当年度培育计划且通过验收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其中10%可作为专项工作经费。

6.引进游客的奖励。引进游客入住经区旅游局认定的民宿,参照旅游推荐饭店标准奖励。对组织游客体验我区乡村旅游消费体验项目的,达2000人次以上的,按2元/人次奖励。

7.重大乡村旅游项目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8.本实施意见给予补助的项目,镇(街道)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对乡村旅游各类品牌创建、宣传促销等奖励补助项目,按《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加大用地供给

鼓励积极利用农村非耕地、宅基地、闲置建筑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从事乡村旅游开发;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产业园、采摘园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兴办休闲旅游项目,对乡村旅游景区范围内小型旅游设施用地,简化审批流程。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乡村休闲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乡村休闲旅游的指导协调工作,定期召集相关部门、镇(街道)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推进我区乡村旅游工作。区旅游局负责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政策制定、协调服务、信息宣传、行业指导和品牌创建等工作。区农办负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业的融合。区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园向休闲观光、采摘体验旅游转型和农家乐的改造提升工作。区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供主动、快捷、优质的相关服务。国土部门在用地指标上对乡村旅游发展集中的村给予适当倾斜。公安和消防部门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和服务,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治安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创业贷款、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适合乡村旅游发展的个性化金融产品。

本意见自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镇政办发〔2015〕80号(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