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5- 07- 13 浏览量:

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5-0006
体裁分类 通告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优质化、专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镇海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四条  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镇海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衔接协调的规范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

第十一条  购买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梳理现有服务财政资金安排基础上,逐步增加购买服务资金比例。每年新增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购买主体编报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购买计划原则上在部门年度预算编报时同步编报。各购买主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需要等情况,结合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充分考虑服务项目的特点,科学、合理并详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计划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将购买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各部门(单位),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布、项目购买、履约管理、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一)信息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除涉密事项外,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核定后,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购买。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及时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除涉密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四)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要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购买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民政、市场监管、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互相衔接、共同推进,确保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服务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二)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协调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三)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通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政事分开,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四)区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区各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民政、市场监管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经区政府同意,建立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镇海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措施和目标任务;

(二)加强对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协调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区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编委办、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上级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区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区政府决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会签后印发成员单位并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附件2

镇海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  斌

召 集 人:孙惠良    区政府办

    唐东海    区财政局

成    员:孙泽洪    区财政局

    盛伟刚    区发改局

    余  坚    区编委办

    周莉萍    区人力社保局

    陈松林    区民政局

    潘益军    区市场监管局

    林军华    区审计局 

镇政办发〔2015〕82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