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征集调查结果 | 截至2015年7月7日0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
征集开始时间 | 2015-06-26 |
征集结束时间 | 2015-07-06 |
征集内容 | 现将《镇海区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7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区法制办(胜利路112号)。 联系电话:86275334 传真:86275334。
镇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镇海区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省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4号)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创新,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提升发展内涵,力争到2016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城乡均衡、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充满活力、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内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 1.以优化发展结构,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为导向,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6年底,每个镇(街道)建有1所市四星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5%以上。 2.以扩充优质资源,提升学前教育内涵水平为核心,落实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开展上星级幼儿园基本装备改造,提升保教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到2016年底,全区市星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92%以上,市三星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5%以上;全区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0%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2%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60%以上,园长持园长上岗证比例达到100%。 3.以健全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为动力,初步建立学前教育多元投入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的投入比重。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并逐年提升。镇(街道)须足额保证学前教育经费,并逐年提升。继续加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对村(社区)举办的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及培养培训、幼儿园发展和内涵提升等项目给予支持。 2.完善学前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建立财政投入、社会支持、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修订《镇海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镇海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镇海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办法标准,逐步实现集体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成本由政府、举办者、家长共同分担。 (二)完善布局优化结构,构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完善区域学前教育布局。按照《镇海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细化、完善近期的幼儿园布局与建设项目。合理发展一批保教质量优、教师队伍稳、财政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与村(社区)办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小区配套幼儿园。扩充公办优质资源,推进部分镇(街道)第二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或分园(教学点)的建设。按照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金举办满足特色需求的幼儿园。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区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新办公办幼儿园,并按规定核定编制数。 2.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出台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新建住宅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严格执行《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做到“四个同步”。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资产属于国有,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具体由镇、街道负责开办和管理,用于举办成公办或公办民营幼儿园,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已租赁或承包的原小区配套幼儿园,到期后由所在镇、街道收回,并按新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模式管理。 3.深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政策。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的布局和老百姓的入园需求,严格按照《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继续认定一批有质量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生均经费、幼儿园发展奖补、质量提升、教职工待遇保障等项目进行奖补。重点发展一批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生均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或骨干教师等方式,探索建立自收自支、自主发展的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扶持和规范管理,探索实施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非营利运作机制。 4. 创新办园模式。建立扶持激励机制,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园、连锁办园等模式,引导和鼓励优质幼儿园到农村(社区)设立分园、教学点,鼓励新建幼儿园和小区配套幼儿园采用“名园+新园”的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促进城乡之间、优质园和薄弱园之间的均衡发展。 5. 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加强统筹,及时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告辖区内具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名单。建立区、镇(街道)招生工作协商机制,完善各片区招生工作登记备案制度。扩大幼儿园网上报名范围。 (三)提升素质科学保教,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1.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把教师入口关,2014年起学前教育机构新招聘(非应届)幼儿教师必须100%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应按规定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对学前教育专任教师队伍进行梳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在职园长和保教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限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予以转岗或解聘。 2.完善保教人员培养培训体系。探索与宁波市幼儿教师培养基地合作的模式,采取委托定向培养方式,补充农村学前教育优质师资。优化幼儿教师队伍结构,加大名优教师引进力度,建立优秀应届毕业生提前招聘机制,适当提高男性幼儿教师比例。完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开展新入职教师培训,建立幼儿园在职教师(园长)5年一轮360学时的专业发展机制。完善幼儿教师(园长)业务能力考核机制,以考促训。采取梯队培养、专家引领、团队协作等形式,加快打造一批市、区级名师名园长。进一步健全镇、街道非在编骨干教师考核与补助办法。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探索区域内园长、教师交流机制,鼓励骨干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幼儿园支教,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时,支教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教人员培训经费财政预算逐年提升。 3.健全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3〕30号),逐步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继续分年度安排幼儿教师招聘计划,稳步提高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占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到“十三五”末,事业编制专任教师达到400名。逐步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非编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非在编教师(保健医生),其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享有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障。 4.加强幼儿园保健工作。探索建立保健人员培养、引进新机制,改进招考聘用方式。加强保健人员的配备,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配备保健人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区编办应单独核定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健人员编制,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保健人员比例。加大培训力度,2016年前完成新一轮保健人员全员培训。建立保健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机制,提升保健人员业务能力。重视保育员的培训,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幼儿园保育员上岗培训和年度培训工作,提升队伍整体水平。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定期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应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并作为托幼机构等级评定的依据。 5.提升科学保教水平。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强化“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意识,优化幼儿园一日活动各环节的组织,引领广大幼儿园建立既富有特色,又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课程。进一步提升园长和教师的课程执行力,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结合省、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幼儿园质量监督机制,健全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尝试建立中心及以上幼儿园办园水平第三方评价机制,以进一步创建特色品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完善幼儿园家校合作平台建设。 (四)健全队伍加强治理,完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队伍建设。区教育部门和镇(街道)要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形成区、镇(街道)、辅导网点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网络。区级教育部门要成立学前教育科(办),充实专职教研员力量,统筹负责辖区学前教育工作;镇(街道)要落实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专职干部(人员)和教研力量。 2.健全学前教育各级监督管理机制。区人民政府督导机构,每年对区、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使用、等级评定、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待遇、安全保卫等事项进行专项督导。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浙教基〔2008〕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区各类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 要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低质量民办小园3.加大对民办小园和无证幼儿园的治理力度。进行梳理,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浙教基〔2008〕70号),逐园制定改造提升计划,落实改造任务。确实无法改造和提升的,按市场机制及行政手段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小园,促使民办园逐步走上良性发展之路。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按照平安县(市)区考核指标对无证幼儿园治理成效的要求,区政府要建立无证幼儿园的排查和治理机制,以镇(街道)为单位,以村(社区)为落脚点,实施“网格化”排查管理机制,明确无证幼儿园排查、上报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4.强化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园所环境安全,卫生和食品安全,开展幼儿应急救助培训、灾害应急演练、幼儿防诱拐等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意识。区政府、各镇(街道)要深化对学前教育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本行动计划,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坚持“区政府主导,区教育部门指导,镇(街道)为主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发展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职责,认真编制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配备专人负责学前教育管理,落实人员,安排经费,统筹协调好当地学前教育工作,扎实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合力。充分发挥区学前教育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区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区人民政府督导机构要加强督导,完善激励机制,联合区发改、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每年开展对各镇(街道)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积极参加市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三)重视宣传,营造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加强《3-6周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宣传,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载体,组织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园长(教师)论坛研讨等活动,大力宣传学前教育先进典型,交流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成功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
来源/所属机构 | 区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