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15-110430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15〕127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服务 |
成文日期: | 2015-10-09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5-0011 |
关于印发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建设,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力度,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经区政府研究,对《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5号)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现将《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6日
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对《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5号)中第26条“开展人才奖励评选”进行补充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如下:
开展人才奖励评选。设立“镇海区杰出人才奖”、“镇海区优秀人才奖”、“镇海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对镇海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区优秀人才奖和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服务人才先进个人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区服务人才先进单位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奖牌。设立“镇海区优秀科技创新平台”,入选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人才奖励经费从人才经费列支,平台奖励经费从科技经费列支。对在评选活动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参加人才奖励评选的人员如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奖励的,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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