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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4- 06- 13 浏览量:

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4-0008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各级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对象

按本通知规定所能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对象(以下简称劳模),是指获得并至今保持区及区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个人,也包括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凡在区外获得区及区以上劳模称号,调入我区工作,工作后离(退)休,并至今保持劳模荣誉称号的,可按我区规定享受相应的劳模待遇。调出我区工作的劳模,不能继续享受本区的劳模待遇。

二、调整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标准

(一)全国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500元。

(二)省(部)级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400元。

(三)市级劳模及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标准为250元。

(四)区级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2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五)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600元;省(部)级农业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500元;市级农业劳模,每月享受标准为250元。

三、荣誉津贴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

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仍按镇政办发〔2009〕110号文件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劳模的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根据区总工会核定的《镇海区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荣誉津贴认定通知书》)按月发放,费用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其中,转制事业单位的可参照本通知所述的企业办法处置。

(二)农业、个体和无工作单位劳模的荣誉津贴,由劳模户籍所在镇(街道)根据《荣誉津贴认定通知书》按月发放,费用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企业改制后归属地管理的,由所在镇(街道)支付。

(三)企业劳模的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根据《荣誉津贴认定通知书》按月支付。企业因改制或关闭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支付,企业主管部门合并的由并入后的主管部门支付。

(四)由于特殊原因无处着落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的,由区总工会每年一次性发放,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镇政办发〔2014〕79号(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