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 06- 13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工作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4-0007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中的作用,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加速我区职业教育发展,提升办学综合实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

镇海区“十二五”规划提出率先建成惠及全区人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全力推进现代化生态型港口强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把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在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上提出做大做强先进装备制造业;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上提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休闲旅游业。提出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有机融合、互动发展,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和港口工业,积极构建“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提出做大汽车4S店等特色商品生活性服务行业,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区建设。

制造业、港口工业、旅游产业的发展亟需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围绕十二五规划,目前区内职业教育已经形成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等四大类专业群。区职教中心被宁波市教育局授予港口工业学校,为我区港口工业人才培养提供保障。人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开展校企合作能有效解决企业人才需求和学校人才供给的矛盾,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努力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毕业生顺利就业,实现校企共赢的发展模式,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三、强化措施,把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落到实处

(一)根据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资金安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对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企业,其物耗能耗及带教师傅津贴给予补助;

2.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签订就业合同,并通过多种措施留住职业学校毕业学生工作的企业给予补助;

3.为职业学校提供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行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4.在校内外由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的用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产车间以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孵化基地等给予补助;

5.对积极参与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培养我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的企业给予补助;

6.补助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7.对职业学校联合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补助或奖励;

8.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9.其他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工作的项目经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协商决定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教育等部门应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商务、财政、科技、农业、企业行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学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在教育局设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2.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3.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

4.资金八作4.4.负责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五 (  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

6.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定期举办镇海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督促各相关企业和学校完善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的资料,及时发布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

7.协调财政、税收等部门,落实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充分调动职业学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积极主动与相关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并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牵头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或职教集团,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2.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3.职业学校要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4.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

5.完善学生实习工作。

(1)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

(2)配备专职的实习指导老师对学生实习工作给予全程指导;

(3)在学生实习期间签订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

(4)每年对校外实习实训企业给予考核。评选出优秀企业供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进行考核依据之一。

职业学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四)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

1.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合作企业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配合学校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建立学生实习实训档案;

4.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学生实习情况给予总体考评。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五)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六)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区内的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学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发改、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七)职业学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职业学校、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职业学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规定自2014年7月12日起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镇政办发〔2014〕8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工作意见).doc